組織規程
民國108年4月12日第13屆第5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

第一條    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業務,特設置「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北兒童福利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規程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訂定。
第二條    本中心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虎林街120巷270號。
第三條    本中心以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
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安置兒童及少年。
二、安置弱勢兒童及少年。
三、辦理社區學齡前幼兒教保服務。
四、辦理社區國小兒童課後照顧工作。
五、其他各項社區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工作。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對內綜理業務,對外代表中心;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務;秘書一人,承主任、副主任之指示,協調整合各項工作、審核文稿、修訂法規、辦理機要文件及專案工作等。
第五條    本中心設各組園,分別辦理相關業務:
一、育幼家庭組:辦理3至18歲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工作,輔導生活、行為、學業、就業、習藝、康樂等事項。
二、實驗幼兒園:辦理2至6歲幼兒教育、保育、發展遲緩兒融合教育及學前教育研究工作。
三、實驗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組):辦理6至12歲國小兒童課後照顧、生活教育、康樂活動指導及研究與發展事項。
四、社會工作組:辦理院生個案調查評估、家庭訪視、處遇、策畫團體輔導,推展社區工作,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各項活動。
五、行政組:辦理人力資源管理、事務、出納、財產管理、餐點供應、營養保健與衛生、文書及檔案等事項。
六、會計組:辦理預算決算編審、會計及財務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各組園人員編制如下:
一、育幼家庭組:置組長一人,專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保育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等若干人。
二、實驗幼兒園:置園長一人,股長、專員、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等若干人。
三、課後照顧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等若干人。
四、社會工作組:置組長一人,專員、社會工作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等若干人。
五、行政組:置組長一人,專員、幹事、護理師、技工、工友等若干人。
六、會計組:置組長一人,專員、幹事等若干人。
第七條     本中心主任、副主任、會計組長,由基金會遴選聘用;秘書、組長、園長,由中心遴選,報請基金會核聘;其餘工作人員,由中心遴聘,報請基金會核備。
第八條     本中心遴聘專業工作人員,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教育部發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中心依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顧問,並與大專院校及社會福利機構合作,提供實習機會。
第十條     本中心設工作會報,每週舉行一次,由主任主持,副主任、秘書暨各單位主管或指定工作人員參加,必要時,得舉行各項業務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
一、辦理幼教、兒童課後照顧工作收入。
二、委託安置收入。
三、政府補(獎)助。
四、社會捐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本中心經費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設置目的必須支用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移作他用。
第十三條  本中心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並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造具前一年度之執行業務報告書、經費決算書、財產清冊,報請基金會董事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工作規則及財務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規程報經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